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人,也包括无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人。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限定,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奏效。根据这一限定,机关事业单位应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为聘用人员解决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延时解决的应从2003年6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有关限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的现在任工作的聘用人员都能够参加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解决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向养老保险经办组织提供被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被聘用人签字的薪水发放清单,有聘用合同书的还应携带合同书。 聘用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薪水。月平均实发薪水低于上年度当地工人月社会平均薪水60%的,按月社会平均薪水的60%交纳(如:某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薪水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薪水的60%为:1077×60%646.2元,那么该聘用人员的交费基数为646.2元)月平均实发薪水高于上年度当地工人月社会平均薪水300%的,按月社会平均薪水的30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