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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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一、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但是夫妻在出卖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应当互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个方实施的处分行为,从而处分行为无论另一方实际上是否同意,均无需返还,都应当有效。

二、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责任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对另一方处分权的一种侵犯。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也可以看做是对方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关规定,此时需要对共有人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而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也可以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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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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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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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述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贵重财产的处置。但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这一法律行为的后果及效力,只能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作参考。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
我国法律没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共同共有法律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算是对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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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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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财产的情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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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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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责任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述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贵重财产的处置。但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这一法律行为的后果及效力,只能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作参考。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我国法律没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共同共有法律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算是对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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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不得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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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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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认定
虽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就共同财产中贵重的财物,一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如出售,则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要是对方有足够充分的利益相信,处分行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行为,而自己也是善意购买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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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要怎样算
[律师回复] 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房子是结婚以后买的则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无法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还有很多照顾的小原则,比如照顾女方、无过错方、还小孩的一方、有困难的一方。不能说是绝对平分。
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具有自身性质与特点:由于夫妻双方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赖,在生活上互相支持,故而这种浓厚的紧密性与一体性表现在财产关系上,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时间长,而且十分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下同)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明确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能够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权利,无法确认为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不排除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划分,此种财产处理方式在归属问题上划分得比较清晰,避免了很多纠纷和争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范围广泛;时间没有限制;约定方式灵活。夫妻以约定来处理财产关系时,主要的是约定必须有效。即约定作为夫妻双方合意必须真实,一方不得以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确立夫妻的共有财产时,应区别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一般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婚前一方受赠或继承的财产。
(3)婚后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4)婚后一方或双方购置的供个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
(5)婚后购置的从事职业所需的财产,如专业书籍、工具等。
应当注意的是,一些婚前个人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进行了一定投资,使该项财产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此财产已由婚前个人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复员费、转业费,在结婚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以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与管理,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消耗或破损,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显减少,夫妻离婚时,应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在婚姻财产关系上,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不能根据其收入的高低来确定权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参加有报酬的工作或无固定收入,也应承认管理家务、抚养子女等劳动的价值与另一方有报酬的劳动价值相同,另一方劳动所得应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的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当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费用,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费用,均应以共同财产支付。
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解决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在出卖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应当互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个方实施的处分行为,从而处分行为无论另一方实际上是否同意,均无需返还,都应当有效。
3、夫妻一方认为对方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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