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什么是认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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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就是嫌疑人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两个要求,是如实,不能因为受到别人的胁迫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有一个就是自愿作出,不能因为机关的刑讯逼供或者是其他的原因来供述虚假的信息。
庭审过程中什么是认罪?

一、什么是认罪?

认罪是罪犯承认犯罪事实,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产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认识。从认识的内容和程度来看,包括两个层次、三个继起递进的环节。两个层次是承认犯罪事实是认罪的低级层次,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受惩罚的该当性是认罪的高级层次;三个环节即认罪、服判、守法。承认犯罪事实,指罪犯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无保留地如实供述。一般来说,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主要情节交待清楚,即可认为系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受惩罚的该当性,是指罪犯对其犯罪行为产生与刑事判决基本一致从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认识,即认识到并承识其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受惩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认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认罪的必然认识结果;只有认罪服判,才可能进而领悟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认识和其实践,遵守法律遂又是认罪服判的必然认识结果。三个环节在时间上继起,在认识水平上递进,最终通向刑罚感受能力

二、犯罪赚疑人认罪认罚的新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4、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内涵

随着对权利保障与个人尊严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的刑罚观念与刑事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单纯的刑法报应观、重刑主义受到了否定与批判。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单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严苛的刑罚,也许能在短期内形成强大的威慑,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制及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基于刑法谦抑、刑罚轻缓及人道主义观念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是否从宽适用刑罚,反而可以更好地获得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的社会效果,并达到修复社会关系与法律秩序的目的。从我国的刑法观念来看,“有罪必罚、疑罪轻罚”的思想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可能会造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读。因此,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必须首先摆脱传统刑法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1、对“认罪”的理解。对于认罪的内涵,实务部门、专家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只要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不问这种事实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应当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如果只承认其具有犯罪事实,但是并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不能构成认罪。只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才能认为是认罪。另外,被告人对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能构成被告人认罪,对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法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都属于被追诉人的认罪。坦白是被动供述,自首是主动供述,但“坦白”与“自首”均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处认罪的概念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即被追诉人既要承认“行为”,也要承认“犯罪”。陈光中教授认为,被追诉人的认罪应当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包括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包括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识,可将之简称为“概括认罪”。“概括认罪”的积极要求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消极要求是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被追诉人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回溯性考察属于事实判断,判断标准为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真相。而同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主体性、时间性等特点,被追诉人的误判是较为正常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较全面的概括了认罪的内涵,即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构成犯罪,对罪名和犯罪形态的误判不影响其认罪的性质,且对证明犯罪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予以认定。

2、对“认罚”的理解。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或即将判处刑罚的认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起诉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先前判决可预测的量刑结果,还是起诉后公诉机关“就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均非通过审判程序得到的量刑结果。由于主观认识随着诉讼程序的运行而深化,对是否不起诉和判处刑罚预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最终的刑罚只有经过裁判者的最终处理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提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和“积极退赃退赔”并列,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 13 条也将“被告人自愿认罪” 同“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并列。因此,“认罚”并不是对最终量刑结果的认同,而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或可预期刑罚的认同。认罚需体现其悔罪性,而主动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性的体现,是被追诉人“认罚”的一种特殊表现。

3、对“从宽”的理解。从宽应该包含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量刑,程序上从简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考虑,在下文将会阐述。实体上的从宽量刑指法院在最终裁判结果上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罚处罚上的实体利益为考量标准。英美法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从宽上有时还包括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将重罪更换成较轻罪名,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与英美法的刑法罪刑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也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在依法认定被追诉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同时,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与之相符的从宽处理结果,是这一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因此,从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或者缓刑,甚至对于轻罪的不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宽应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应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异性。譬如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幅度应明显高于审判庭审阶段认罪认罚可获得的从宽处理幅度;积极退赔退赃的认罪从宽处理的幅度应相应加大。

4、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从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 1996 年、2012 年两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公安司法机关不仅应审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而且要基于客观真实原则审查判断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只有达到证明标准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才可以作出相应的从宽处理。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即便被追诉人作出了自愿、合法的有罪供述,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中,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罪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和情节必须查清。2012 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证明标准的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三点解释: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为了防止“被迫认罪”和“替人顶罪”,特别是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对满足犯罪基本构成的相关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一些次要的事实、情节都要达到此种程度。就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为达到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基本事实”是指影响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的证据。另外,认罪认罚的证据规则应适当从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95 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5、上诉权的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之一,不能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但是同样也不能在适用此制度的同时还放任被告人随意上诉,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陈光中教授认为,可参照现有法律制度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23条第 2 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确立了基本规则,可以参照法定程序处理被告人上诉案件。具体而言,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开庭前以阅卷的形式审查认罪认罚的事实、证据基础。如果有证据证明一审案件事实确有重大错误的,应当正式开庭审理。否则,可直接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另外,对上诉进行审查时,应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相关的程序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认罪认罚对于行为人对于法官都是意见一举两得的事情,但是认罪的前提是,确实这件事情是嫌疑人实施的,确实是自己自愿供述的,没有任何的第三方干扰作出的,否则可能会因此沦为冤假错案。所以法院在审查过程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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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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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庭审过程中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是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当然了,这也是需要结合年龄来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之下的话是未成年人抚养到16周岁。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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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二审开庭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二审开庭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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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当事人不承认怎么办
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有罪的话,如果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么是可以认定其有罪的,并且会进行判决。但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还需要继续审理以及证据的补充,再做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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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法条,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属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就应当开庭的主体,在实务当中,笔者建议上诉状还是让被告人亲自签名确认较好。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即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二审也不需要因此开庭审理。该法条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为争取二审开庭,在处理上诉理由方面我们应该抓重点,一是,围绕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二是,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哪些情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界的观点是:第一,原判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清楚 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第四,被害人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否清楚。 上述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理解与把握 司法界的观点是,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当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毫无用武之地,因为,二审不开庭审理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发表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意见,二审还是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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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开庭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二审开庭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仲裁开庭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由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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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过程是怎么样的?
1 起诉:2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 庭前证据交换4 审理前的准备:5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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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关于法院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我想问一下,法院庭审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呢
[律师回复]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 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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