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报酬税后给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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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发明报酬也一般都是在税后来进行给的,如果是发明人个人拥有的就会缴纳个人的所得税;但具体还是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一般此类的报酬都是有合同来约定的,只要产生了一项发明,就可以按照合同的条款来进行给予相应的报酬。
职务发明报酬税后给吗?

一、职务发明报酬税后给吗?

都是税后给;

1、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3、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4、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5、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职务发明的侵权举证角度

(一)员工关系角度

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研发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则该工作内容所相关的研发成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其次就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的项目任务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

(二)经营范围比对

研发人员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则容易引导法院就此做进一步法庭调查,之后的举证也能更加方便的展开。

(三)相关业务合同及票据

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业务合同及发票等票据有时也可以证明研发项目使用了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某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置相应的研发器材,试剂等。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具备该时间段内的相应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购买协议,供应商发票等,则具备提供争议专利研发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高度盖然性。

(四)相关图纸

原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图纸与争议专利内容相关,且时间点、与所购置设备、采用的各类试验物品具有相互印证性,能够使得证据指向职务发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在作品成功之后,虽说作品属于用人单位,但一般也是必须要给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发放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是给的实际金额,同样也是在缴税完了之后才会给予,所以,双方在协商的时候就一定要处理好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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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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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417号、国税发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
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组织是指的有关组织,包括开发计划署、人动基金、儿童基金会、技术合作部、工业发展组织、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与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3)为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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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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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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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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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1.第1行“
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第3行“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4.第4行“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7.第7行“
四、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8.第8行“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9.第9行“
六、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0.第10行“
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1.第11行“
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2.第12行“
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1
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5列=第1-4列。
4.第6列=第1+3-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4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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