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结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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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规定结婚是要求当地民政局进行办理结婚证,只有办理结婚证才能证明夫妻双方是夫妻证明。办理结婚证需要当一方所在户口进行相关申请,申请过后民政部门就会对夫妻双方下发结婚证,这样就可以证明双方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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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结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4、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二、登记程序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婚一定要办理结婚证,否则婚姻可以视作无效婚姻,双方只是同居而已。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子女都是和同居有所不同的。所以一定要按照既定程序来进行登记结婚,否则双方日后需要离婚时双方有所争议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凭证来判断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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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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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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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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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结婚多年,总是吵架,最近因为他家人的问题就更吵了,受不了要去离婚,请问苏州离婚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苏州离婚程序规定有下,离婚可以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叫离婚登记),一种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去法院起诉,协议离婚则有以下注意点: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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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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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旦礌测啡爻独诧扫超激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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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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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苏州商标注册代理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查询阶段。
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了,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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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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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示期。
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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