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消费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强制消费的法律后果
强制消费情节较轻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可按规定判处10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按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强制消费要比欺诈性消费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近些年来比较常见的强制消费就是游客在旅游的过程当中,导游强行要求旅客购买东西。应该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说明商家的做法还不是特别的严重,反观强制性消费,是威逼利诱让当事人买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