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配可以调整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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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财产分配是可以调整的,但必须涉及到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私自转移财产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的,才可以申请重新分割财产,否则应当按照财产分割的相关协议情况来履行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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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财产分配可以调整吗?

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整,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有关夫妻离婚中有过错一方的认定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办理,具体情况下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如果不存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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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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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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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经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一、申报工伤医疗费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伤支付科盖章备案的转诊单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及清单(或处方、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如治疗过程中用到钢板等贵重国产材料的需提供材料说明书原件;如涉及到安装、配置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常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申报工伤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四、申报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护理等级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五、申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定辅助信息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填写),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停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必须有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单位与职工的工伤待遇(必须包含就业补助金待遇项目)结算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仲裁院出具的相关文书、法院判决书等,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六、申报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供养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如非本市户籍需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社保待遇情况证明原件),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亲属的农行卡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一张。
受理部门  
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2、23、24号窗口(南环路65号B座一楼)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2.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2、23、24号窗口即时受理;

3.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结算,产生结算单;

4.结算单报审批后次月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并将结算单移交至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工伤待遇职工。
办理时间
每月2—25日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后次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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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听说现在江苏的养老金进行调整了,所以想问一下看看2017江苏省养老金调整是怎么进行调整的?
[律师回复] 2017江苏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
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
5.5元的,按2
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关于2017江苏省养老金调整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一下上边的回答,谢谢!
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工伤待遇调整了,我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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