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1、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理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应当由双方恢复原状,因不能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有效。理由:(1)违约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2)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三、违约金在合同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违约情形以及违约金的具体赔付比例,这样合同一方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之后,就可以直接适用违约条款,减少合同纠纷,但是要注意,一般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合并适用的,只有在违约金低于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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