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时,案由一栏写的是“民间借贷”。但这起案子,远非简单的借贷纠纷可比。它的复杂性在于,从2012年到2025年,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期间的交易往来错综复杂。
2012年至2013年,被告陈某某因工程项目向原告梁XX经营的五金厂多次采购焊接钢管,先后签订四份《钢管购销合同》。交易期间,双方还有其他多个工程项目的钢管采购往来,资金交付、货物签收均存在交叉。2014年1月,双方针对案涉项目对账结算,形成对账单,明确载明尚欠余额,陈某某签名确认。对账同期,双方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某市政公司,原告持股20%,被告持股40%。此后十余年,双方合作的市政公司逐步停止承接新业务,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截留到账工程款不予分配的行为,合伙关系彻底破裂,遂于2025年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相对方为某某五金厂,该厂已于2019年完成注销,企业债权随主体注销而消灭,原告作为投资人无权直接承继企业债权;二是案涉货款早已结清,被告2012年至2014年累计支付钢管款超一定金额,远超案涉对账单金额,原告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提起虚假诉讼;三是本案已远超诉讼时效,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清余款,交易完成至今已十余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丧失胜诉权。
朱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跨度十余年的交易资料、合伙文件与工商档案,针对被告的三项抗辩逐一制定精准应诉策略。他向法院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原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双方其他交易合同及对应凭证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的事实证据链条。
对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朱日程律师指出,某某五金厂是原告全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财产权,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本质同一,企业注销后剩余财产(包括未清偿债权)依法归投资人所有;案涉四份购销合同均无企业公章,实际由原告个人签名签订、履行,所有已付货款均直接支付至原告个人账户,并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原告本身就是实际交易主体;清算报告的备案记载属于行政登记范畴,不能否定真实债权的客观存在,不能产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法律效果。
在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朱日程律师认为,双方同期存在多笔交叉交易,案涉对账单仅针对单一项目,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合同中“货送齐后”的表述仅为付款顺序约定,并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截止日期,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是否已付清案涉货款,朱日程律师举证证明,双方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至少七份独立的钢管购销合同,对应不同的工程项目,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分散对应多个项目;且2014年双方专门针对案涉项目对账时,仅列明了三笔已付款,若被告主张的其他付款均对应案涉项目,理应在对账时一并注明,完全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对账逻辑。
最终,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的核心主张,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成立,扣减对账后原告确认收到的一定金额货款,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律定性的精准性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而这正是专业辨析的价值所在。朱日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重塑了裁判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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