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先生在2012-2013年期间,向被告陈某某多次批量销售焊接钢管,2014年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款,因即将合作开办公司,梁先生同意被告延迟支付。此后十余年双方合作出现问题,合伙关系破裂,梁先生于2025年委托佛山朱日程律师起诉追讨欠款。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货款已结清、已过诉讼时效三项核心抗辩。朱日程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资料,针对抗辩逐一制定策略,提交大量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告主张,为梁先生确认合法债权。
梁先生经营着一家五金厂,2012年至2013年,陈某某为完成水厂输水管道项目,多次从梁先生处采购焊接钢管,双方先后签订四份《钢管购销合同》,并存在其他项目的钢管采购往来,资金交付和货物签收存在交叉情况。2014年1月,双方针对案涉项目对账,明确了欠款金额,陈某某签字确认。当时,梁先生、陈某某与案外人准备共同出资设立市政公司,基于即将开始的合作关系和持续的交易往来,梁先生同意陈某某延迟支付货款。
然而,多年后市政公司业务逐渐停滞,梁先生发现陈某某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截留工程款等行为,双方合伙关系破裂。2025年,梁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提出三项核心抗辩理由,给梁先生的追讨带来巨大阻碍。首先,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认为案涉合同相对方五金厂已注销,企业债权随之消灭,梁先生无权承继;其次,主张案涉货款早已结清,其支付的款项远超对账单金额;最后,指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面对这些抗辩,梁先生自己难以应对案件局面愈发严峻。
在此情况下,梁先生委托了佛山朱日程律师。朱日程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着被告的多重抗辩和复杂的交易情况。他首先全面梳理了跨度十余年的交易资料、合伙文件与工商档案,目的是清晰还原整个交易过程,找出关键证据和突破点。这是因为只有全面了解案件全貌,才能针对被告的抗辩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两个关键节点。一是在审理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争议时,被告以企业注销债权消灭为由抗辩。朱日程律师指出五金厂是梁先生全资设立,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本质同一,且实际交易由梁先生个人负责,清算报告不能否定真实债权。该观点得到法院认同,确认了梁先生的主体资格。二是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被告认为合同约定了明确付款期限,已过诉讼时效。朱日程律师则结合双方长期多笔交易以及对账时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实际情况,主张合同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一观点也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核心主张,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扣减对账后原告确认收到的部分货款,为梁先生成功确认合法债权。
朱日程律师处理此类商事合同纠纷时,坚持“精细化办案、全方位维权”理念,全面梳理案件情况,精准制定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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