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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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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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时候必须要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罚没款通常体现在民事判决书中,民事判决书是由国家有关单位统一印制的,被没收的罚没款不允许被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私自处理的。
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

2、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

3、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4、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盾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一)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

(二)执法人员未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执法人员未使用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

(四)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没处罚行为的。

5、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确属错误的罚没,应将所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其实法院也属于国家的执法单位,国家行政单位基本上都有依法对违法乱纪的这些民众和法人进行处罚的权利,所以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法院的罚没款去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方法,意思就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没款决定都适用于统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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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随着国家的发展,对土地的所有权方面也是做了重新定义,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民所种的地其实都是属于国有土地,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不仅是农田还是住宅用地,我们就要对国有土地进行租赁后才可以使用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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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行政处罚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回复]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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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能否移送管辖相关案件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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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一直都在农村进行生活,现在想要进行土地的租赁,不知道规定,询问下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管辖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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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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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准备申请商标,不知道要怎么使用。应该注意些什么,想要问一下商标相似突出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标使用进行了规定,此处的商标使用仅指商标法上的使用,那么商标使用是指什么?作为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商标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商标使用是指什么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以下所称“商标的使用”仅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的法律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的法律使用除实际使用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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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在我国对于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是这样的,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叔叔家的问题。因为酒驾被关进派出所里面了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第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第
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
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我朋友想让我到他的公司去当一个管理者,但是我没有经验,想来了解了解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行使的职权有什么?
[律师回复]
1. 完成公司下达给经营部的经营管理目标;
  
2. 行使对经营部的经营管理;
  
3. 负责对经营部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服务事务做出协调和推进,解决业务/服务中的问题或提出方案,并在授权内做出决定;

4. 对经营部各项服务项目、内容的筹备、推广进度、服务质量和运营成本以及营运全过程的推进负责,保障经营部各项营运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协助统筹经营部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6. 全面协助经营部的各项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上传下达、协调支持、促进落实的作用,确保经营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及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7. 分配工作任务,分解并下达工作指标,并负责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促进各工作细节的有效落实;

8. 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及辅助其日常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工作效果;完成经营部经营管理月报;

9. 协助公司企业文化的传播及员工的素质教育、培训,提高团队协作精神;

10. 与项目其他部门及外联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1
1. 开展正常外联活动;
  1
2. 制定经营部经营目标及管理方案;
  1
3. 主持召开经营部的日常工作例会和决定一些经营计划及管理方案;
1
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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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管辖法院依据的相关原则有
债权转让后,相关管辖的法院需要依据的原则有,符合拥有被告人居住地相关的审判管辖权的原则,或者管辖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并且需要要根据双方之前已经进行了的约定和协议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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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a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大家都知道的是,对于肖像权的形式是需要他人的同意的,只有坚定的相关的许可协议之后才能够合当的使用,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很有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肖像权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肖像权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如果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没有年限的限制。民法总则肖像权2017年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二、肖像权有哪些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三、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如何确定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关于肖像权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首先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肖像权,它的使用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没有限制的,除非在签订相关的许可协议过程当中约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这个时候是需要根据约定的时间来进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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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及相关土地使用税问题
[律师回复] 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有两种情况:
1、能够办出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不能解决房地产权证的,其实只是买下好租赁权,使用年限不超出20年。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时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时限。但根据物权法限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时限期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目前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决备案手续后,则是能够申请解决《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流程跟解决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相同。无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做法。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限定:“租赁时限不得超出20年。超出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久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车位(库)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准则是能否解决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无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应予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解决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无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资料来源于每日财经网: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
《合同法》第372 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
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保管是保存行为,乃占有保管物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不包括对保管物的利用与改良。由此可见,保管行为不同于包括对标的物进行保存、改良与利用的管理行为。因此,除非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利用、改良保管物,更不得处分保管物。当然,有时为保管寄存物需对其加以使用,如当保管物为汽车时,为防止久未发动的汽车发生故障,保管人定期发动汽车,再如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马、猎犬等应使其适当活动,对其所保管的奶牛应取其乳,但该使用构成保管寄托物的方法,因此应视为保管行为的一部分,并非违反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一)保管人未违反使用禁止义务而使用时的责任
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应认为债务人既经债权人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标的物,自应减轻债务人之责任,故此时之第三人应视为利用代用人而非利用辅助人。债务人应于选任或监督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时,始负责任。”
(二)保管人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责任
若保管人违反此项义务,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对此,《合同法》第372条未设明文。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事先究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即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时,该第三人是否是利用辅助人? 利用辅助人是债务人有对标的物加以利用之权能,而使第三人加以利用,该第三人即为利用辅助人。在保管中,保管人无利用标的物的权能而使第三人利用该标的物,其本身具有过错,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本身有利用标的物的权能,然未经债权人同意而使第三人利用的,如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而将标的物出借给第三人使用,亦应作相同处理。因此,该使用保管物的第三人并非利用辅助人。
我认为,当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因保管人自身并无使用标的物的权能,其使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标的物,显然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言之:

一,报酬给付责任。无论是保管人自己还是其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均应由保管人向寄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以资补偿。报酬为使用保管物的代价,其数额可比照租金的标准计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当保管人自己使用保管物时,保管人除应依该条支付报酬外,其行为还可构成不当得利,此际,寄存人的报酬给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请求权竞合,寄存人可择一行使。当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时,其行为亦构成不当得利,所获利益为保管物的使用利益,其对寄存人负有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与保管人所负有的报酬给付义务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二,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人或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导致保管物损害的,还应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际,保管人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无论保管人或第三人违法使用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损害的发生与违法使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该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保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保管人若能证明纵然不使用保管物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则由于损害与违法使用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保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保管人违法使用保管物并因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的违反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寄存人可择一行使;当第三人违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该第三人行为可构成侵权行为,寄存人得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保管人的责任与该第三人的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另一人的责任因其中一人承担责任而归于消灭。
”该条确立了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保管是保存行为,乃占有保管物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不包括对保管物的利用与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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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章对管辖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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