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改变退诉讼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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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标的改变是会推诉讼费用的,法院会按照诉讼金额来调整诉讼的费用,所以如果变更了诉讼标的那么是会退一部分诉讼费用的,但不是在减少诉讼标的之后法院就一定会退还诉讼费。
诉讼标的改变退诉讼费吗

一、诉讼标的改变退诉讼费

诉讼标的金额的变更需要退回费用的。法院有按照诉讼金额调正诉讼的费用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变更诉讼标的是需要退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上所述,诉讼标的如果发生了改变那么是会退回一部分费用的,但也会根据情况来决定,并不是在减少了诉讼标的之后法院就会一定退还诉讼费,而诉讼标的金额并不是随意也能更改的,需要进行一些公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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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其变化形态通常有三种:增加、放弃和变更。按照一般语义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任何改变都可归结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从这一点看,变更形态与另外两种的界线并不明确。但从相关立法文本,如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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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诉请的“增加”与“变更”并列使用的情况来看,三种形态应当相互且互不交叉或包容。因此,现行民诉立法框架下诉讼请求的三种变化形态应有各自而特定的内涵。一般来说,“增加诉讼请求”是增加原诉请额或诉请事项;“放弃诉讼请求”是意思自治下对原诉请的部分或全部处分;而上述两种形态之外的诉请改变应归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张、改变责任承担方式、主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额或请求事项的减少,等等。
实践中较常见的观点是,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仅在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即人民依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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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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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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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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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要约定用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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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改变诉讼标的可以吗?
上诉改变诉讼标的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直接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是将原诉讼,即一审的诉讼标的进行更改,删除等的,是不可以的,因为上诉就是一审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认为其判决错误,判决依据的法律有误或者是案件事实有误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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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征地用途能不能改变,怎么改变
企业能不能改变征地用途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地者如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如何处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于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企业征地用途怎么改变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乡规划法》第3
7、3
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均要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征地的流程怎么进行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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