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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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不一样的,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提留比例基本上都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量决定的,但是,国家对征地补偿款的停留比例有限制,最高不能高于安置补偿费的20%。
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吗?

一、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吗?

各地土地征收补偿款提留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地区对征收补偿款提留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广东的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提留比例由村级集体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商议决定。提留比例最高不得高于土地安置补偿费的20%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须经由法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如果作为本村村民,对于征地补偿款一事一无所知,也并没有听说召开过村民会议。

那么,村委会所说的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极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截留部分补偿款,那么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

因此,如果本案的吴先生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议有异议,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分配决议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纠正非法截留的歪风邪气,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征地补偿方面的政策,无论是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以及其他具体的补偿方案,除了需要统一遵守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的流程之外,其他细节上的操作,没有任何一个地方会是完全相同的,尤其是对农村的拆迁,更加需要尊重当地的民俗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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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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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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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控股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统计学经济成分而言,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据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通常理解相对控股是指那些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公司所实施的控制力。控股股东并不一定需要取得公司超过50%以上的股权(份)才能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在一个股东较多,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内,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低,但是基于各种协议安排,其所持的表决权足够影响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并且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就足以认定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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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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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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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国家是该如何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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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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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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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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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比例
[律师回复]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一、遗产税 遗产税是政府赋予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权利。被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这笔遗产,必须先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这笔遗产的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税,完税后才有权继承遗产。 遗产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所有这些遗产征税,有的国家对所有这些遗产征税,有的国家则只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遗产征税。遗产税的纳税人各国规定也不统 一,有的规定继承人是纳税人,有的则规定被继承人是纳税人。如果被继承人是纳税人,那就意味着死人是纳税人,所以,有的国家对遗产税的通俗叫法是“死人税” 二、《新版草案》中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比例 2021年修订的《新版草案》(尚未实施)甚至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2、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 4、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 《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征收标准和比例依次为: 1、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 2、80万-200万的征收税率为20%; 3、200万-500万的征收税率为30%; 4、500万-1000万的征收税率为40%; 5、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为50%;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税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209万和1034万。 在2月3日,批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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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比例各是多少?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百分之二十,各人承担百分之八;失业保险单位承担百分之二,各人承担百分之一;医疗保险单位承担百分之八;各人承担百分之二,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人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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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多少合法
[律师回复]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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