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改判的,是法律规定的二审监督在起作用,是对案件事实的再一次衡量、裁判。只能说明二审法院对事实及量刑的认识不同,不代表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对一审法院没有影响。
2、当然,二审改判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的裁量上存在不足。会影响法院系统案件质量的考核结果。
二、二审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或者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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