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罚金处罚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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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未遂的罚金的处罚原则是对应既遂的标准减少,一般是按照最高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计算。对于犯罪未遂,需要双罚制的,往往是免于人身刑罚,而是用罚金代替。罚金也应当比罪名既遂的情况下低。认定未遂,主要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罚金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罚金处罚原则是什么?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及到罚金的,可以免收,或最高收取既遂标准是百分之三十。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二、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尚没有着手实行就停止下来,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态,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断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从外国刑事立法看,关于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区别的特征,主要有四种规定方式:

(1)规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规定犯罪未遂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3)规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未发生;

(4)规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断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体说,“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综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着手犯罪的过程中停止,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的处理应当从轻,如果需要判处罚金的,标准不得高于既遂对应的百分之三十。这里需要注意,未遂和中止不同,对犯罪中止的处罚会更轻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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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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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犯罪未遂被有关部门控制起来了 想问一下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处罚是有什么原则需要遵守吗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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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首先,成立犯罪未遂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由于犯罪最终并未得逞,所以在处罚上面,自然也不会太严重。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认定构成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注意的是,成立未遂犯,这里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而并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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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要要怎样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三.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犯罪未遂要怎么样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三.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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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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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与未遂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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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要应该如何罚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未遂要应该如何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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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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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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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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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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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属于犯罪行为。其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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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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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种类及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主犯的种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您好,我是刚学律师专业的学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盗窃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盗窃罪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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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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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现在要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了,担心到时候不公平,行政处罚决定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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