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了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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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已经超过了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非法。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4、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该鉴定机构的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5、鉴定要求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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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不了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有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在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机构进行,否则的话最终的鉴定结论可能不会得到认可,对于当事人而言就会不利。并且还有可能耽误了时间,导致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从而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另外,也要注意一些情形下,申请司法鉴定可能不会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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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了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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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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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予做司法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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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做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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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过了二十天做司法鉴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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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司法鉴定必须做吗?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是强制性的但是需要验证事情的真实性。所以病情司法鉴定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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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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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笔迹的形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建议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本文阐述了补充和重新鉴定的情况等知识,为人身伤害鉴定做出指导。
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二、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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