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胥某某遭遇了一场法律关系复杂的困境,他作为劳务派遣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且面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等诸多问题。2024年,在胥某某为工伤赔偿事宜发愁时,陈步青律师介入此案。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这类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陈步青律师迅速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从证据准备入手。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花费大量时间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为后续的庭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第一被申请人提出多项抗辩。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社保补贴不能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强调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在医药费问题上,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对于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步青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12617.83元。不过,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陈步青律师在此案中,通过系统梳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回应抗辩等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部分的赔偿,同时也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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