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拆迁损失无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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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租赁的房屋被拆迁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后有权获得相应,如果承租人因房屋拆迁而受到了损失,但却未得到相应的补偿,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财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的,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
承租人拆迁损失无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一、承租人拆迁损失无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承租人具有获得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装饰装饰补偿的权利。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赋予承租人评估机构选定权、评估报告复核权、复核结果申请鉴定权,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参与权与话语表达权。

  同样作为有权获得政府征收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救济权,而且还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如若不赋予承租人诉讼救济权,会造成“无救济则无权利”成为一句空谈,也会造成同等的权利不受到同等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具体到用于出租的经营性房屋而言,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无疑;但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显然应归属于承租人;同时若承租人进行了装饰装修,则构成对装饰装修有添附的承租人权益的实质影响,承租人亦有权获得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国家征收获得上述损失补偿的权利,而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县级政府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会导致前述的承租人应当获得补偿之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承租人与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二、承租人有没有权利来质疑执法程序问题

  在实务当中,承租人作为一个利害相关人,原则上这个执法程序好像对承租人没有产生作用,因为这个执法程序所应对的对方就是行政相对人,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给谁就跟谁产生这种程序的执法程序的问题。好像跟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系。例如,我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我的行政相对人,不需要送达给利害相关人,这是一个问题。又如,谁具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呢?是行政相对人。我下达给谁,谁才有这个权利来提,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一旦拿到了法庭上、法院上,你有没有权利来质疑他这个程序的执法错误呢?同样具有!你这个利害相关人同样有这个权利来质疑。比如,利害相关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也是对方执法错误的一个方面,行政执法程序的错误,这是一个统一相关的。

  综上所述,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财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的,其对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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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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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雇佣被告××驾驶的。被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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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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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法院提交关于孩子抚养的行政诉讼,但是我对这方面很不了解,我想问问关于变更抚养权诉讼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过于草率,或者在争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失败,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离关于你说的变更抚养权诉讼怎么写这是个我们很常见的问题,下面我来为你解答一下。婚后,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那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的,对于什么是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且看下文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②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通过诉讼或协议方式都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的,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是支持的。这种情形下,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或起诉状,这样法院才能启动审理程序,处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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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诈骗能否主张赔偿损失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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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刑事案件,现在要上诉有问题,需要咨询一下。刑事诉讼法补正裁定书相关的格式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补正裁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其依据何在少有人研究。一般人认为认定补正裁定触及实体部分属于无效裁定,但是这“实体”问题来自何处,其范围如何,却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
一、刑事补正裁定的依据
讨论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涉及到其依据问题,没有依据也无法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补正裁定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到了同意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程序性环节可以适用裁定的零散规定,但也仍然没有涉及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即刑事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存在空白。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事补正裁定仍然被广泛应用,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4月30日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文书样式》)中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这是目前唯一的依据,还不能说是法律依据。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法上已经对补正裁定的范围有了相应的规定,虽然也不尽完善。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根据上述分析,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没有关于补正裁定的任何法律依据,但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和解释。
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禁止类推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它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原则,不可违背,否则立法权将被实质剥夺,司法官可以随意适用自己认为可以类推的法律,法律的边界将不复存在,最终公民的基本权利将无法保障。虽然《文书样式》作为司法解释底气不足,但是毕竟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际发挥着司法解释的作用。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刑事补正裁定也从未引用过任何法律依据。
二、刑事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文书样式》,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并强调“仅限于文字记述上的失误”,明确了除外规定即“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参考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实上述表述仍然是“笔误”这一概念的具体化,因此没有必要过分拘泥于文字,应当通过其精神实质上去理解。比如一份判决遗漏了“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十个字,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是“个别文字上的遗漏”,甚至某些人也会认为其属于“文字记述上的失误”,因为可能是“忘写了”,是一种失误,而不是故意为之。但是事实上,遗漏罚金已经涉及到实体问题,因此不再属于补正的范围。这就涉及到了“实体”这一概念的范围问题。
事实上,实体是相对于程序而言,因此《文书样式》才将两者并列,但是什么又是实体问题,刑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是一对法学概念,设定权利义务的内容的是实体法,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的方式的是程序法。本案中罚金作为附加刑,当时是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应当是实体。那么什么是实体,即补正裁定适用的范围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凡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及重要民事权利的都是实体。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成要件的事实及影响重要量刑情节的事实。
首先是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点较为明确,因为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舍此再无可依据。
其次是法定情节的事实。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将触及被告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切身权利。比如,涉及自首的到案经过,影响定罪量刑的年龄情况,精神状态情况,检举揭发情况,坦白情况,犯罪中的地位,既未遂,涉及累犯的自首情况等等。再次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比如退赔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过错等。这些情节虽然不是量刑的法定情节,但是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也属于实体问题。
二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判决会引用法官采信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重要程度也有分别。比如有些证据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些证据涉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还有些证据涉及到法定情节和重要非法定情节的认定,这些由于涉及到定罪量刑,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实体问题。而另外有一些证据,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证据出现,比如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就不属于实体问题。
三是实质的法律引用。法律引用应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但是由于其具有辅助的意义,如果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内容相吻合,只是存在法律条文的漏引和误引,一般都可以作为笔误。但是如果法律引用涉及到了法律溯及力等关键问题,法律的引用就对定罪量刑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因此就属于实体问题。
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内容。定罪量刑,即包括定罪和量刑的全部内容,比如本案的罚金刑适用问题就是量刑问题。至于刑期的计算应当属于辅助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不属于实体问题。
五是当事人的附带重要权利。违禁品的收缴,赃证物的发还等等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重要民事权利。另外,当事人之间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确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笔误部分的确定。
三、实体判定的原则
一是实质原则。所谓的实体的错误,应当实质的错误,即涉及到了权利义务的实质。比如,事实认定的是盗窃罪,罪名适用的是盗窃罪,量刑也是盗窃罪的量刑,但是引用的却是抢劫罪的法条,这属于法条引用错误的笔误,不属于实体问题。而且一般人也不会发生误解。再比如,本来是诈骗罪,但是写了一个诈欺罪,我国刑法根本没有的罪名,但是一般人都会认定为笔误,也不会发生误解,直接用裁定修改不会引起歧义。因此,实质判断原则应当采取一般观念为主的原则。一般观念认为法条引用是辅助性的,刑期计算是辅助性的,因此这些方面的错误一般都认为这是技术性的问题,可以直接裁定更正。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如果法条引用触及到溯及力了,此“盗窃罪”非彼“盗窃罪”了,而一般观念无法准确判断,就需要依靠法律观念进行判断,这就是法律观念为辅的原则。
二是逻辑原则。笔误的本质意思就是由于疏忽而违反本意写错了字,应当难以与上下文形成逻辑性,否则难以成为“误”。因此实体判定应当从逻辑角度考虑,合乎逻辑的错误应当不是笔误,而是错判,只有不合乎逻辑的错误,才是笔误。
三是整体原则。应当从判决全文整体角度进行判断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无论是实质原则还是逻辑原则,都不应当局限于一部分文字,都必须依靠判决的整个文本。因为,虽然判决分成几个部分,尤其是判决主文部分,是判决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如果脱离整体都无法得出正确的含义,因为各部分之间是一种有机的联系。比如,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准确叙写了被告人的年龄,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认定的犯罪时间准确,两者相差,可以认定为被告人作案时是未成年人,法律适用时也引用了未成年人的条款,量刑也适当,但是惟独判决理由部分没有提到未成年人,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判断,是笔误还是实体错误?因为,未成年人毕竟是法定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认定将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不能仅仅因为量刑适当而不去考虑。但是我们从判决整体上看,法官显然认定了未成年人的量刑情节,且由于引用了未成年人的条款并结合适当的量刑推断在量刑时也给予了考虑,只是未在判决理由加以引用,这可以认定为笔误,而不是实体上的错误。
四是审慎原则。认定笔误应当审慎,现在判决有泛“笔误化”的倾向,很多错误都认定为笔误。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成年人的年龄,遗漏累犯情节,遗漏附加刑等等都有认定为笔误的情况。这显然违背了审慎原则。为什么认定笔误应当审慎?因为认定为笔误,可以直接适用补正裁定修改判决,无需再行审判,虽然诉讼比较经济,但是被告人的权利义务被剥夺,审判权无人监督,容易导致司法专断。尤其是刑事法领域尚无充分的补正裁定依据的情况下,更应该慎之又慎。
有三张借条,两张过了诉讼时效,一张在诉讼时效内。可不可以三张一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 按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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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综上所述,虽然你们的借条无还款期限,但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但如果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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