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具有获得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装饰装饰补偿的权利。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赋予承租人评估机构选定权、评估报告复核权、复核结果申请鉴定权,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参与权与话语表达权。
同样作为有权获得政府征收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救济权,而且还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如若不赋予承租人诉讼救济权,会造成“无救济则无权利”成为一句空谈,也会造成同等的权利不受到同等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具体到用于出租的经营性房屋而言,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无疑;但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显然应归属于承租人;同时若承租人进行了装饰装修,则构成对装饰装修有添附的承租人权益的实质影响,承租人亦有权获得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国家征收获得上述损失补偿的权利,而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县级政府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会导致前述的承租人应当获得补偿之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承租人与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二、承租人有没有权利来质疑执法程序问题
在实务当中,承租人作为一个利害相关人,原则上这个执法程序好像对承租人没有产生作用,因为这个执法程序所应对的对方就是行政相对人,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给谁就跟谁产生这种程序的执法程序的问题。好像跟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系。例如,我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我的行政相对人,不需要送达给利害相关人,这是一个问题。又如,谁具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呢?是行政相对人。我下达给谁,谁才有这个权利来提,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一旦拿到了法庭上、法院上,你有没有权利来质疑他这个程序的执法错误呢?同样具有!你这个利害相关人同样有这个权利来质疑。比如,利害相关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也是对方执法错误的一个方面,行政执法程序的错误,这是一个统一相关的。
综上所述,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财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的,其对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