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特征
第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乃是行政管理部门最为频繁且核心的公务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国家各级各类机构中最为常见和核心的公务职能体现之一。
第二,广泛性。不仅在行政执法的主体上体现出广泛的覆盖面,涵盖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范围,同时也包括了经由授权或者委托而得以开展行政执法的各种组织以及相关个体。
第三,多样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制定规范性的文件的抽象行为,同样也存在将法律原则与规定具体运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执法程序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程序:
在简易程序下,执法人员要确保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出席现场,向被处罚人明确地揭示其身份,并且详细陈述处罚的理据和法律依据。
之后,他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并将其交付给被处罚人。
一般程序则涵盖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依次分为立案、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给予被检查对象相应的期限要求进行整改、暂时扣押相关工具设施或者物品、对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最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及时有效地完成送达到执行等多个环节。
同时,听证程序作为一项权利保障措施,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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