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5. 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 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租客是否可以随便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两点: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来做仓库的,但是现在墙踏了一边,起不了保护作为了。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
因此,除了上述两点外,除非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清,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当做不定期租赁来处理。按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实施,一切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针对于对租凭物做出违规的事情才能进行解除,所以,租凭合同只要合法就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双方做出违法的事情同样也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