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行合同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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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行合同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有着隶属关系的,对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应当执行相关合同条款,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的条款内容来进行处理。
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行合同合法吗?

一、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行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然是合法的,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情况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分公司并没有法人,所以无法承担签订合同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总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方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可以要求总公司和分公司同时加盖印章,避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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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发绿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清偿债务的义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法律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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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偿债务的义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法律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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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什么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如何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法人授权与委托合同履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有什么区别,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区别: 法人与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其性质也大相径庭。法人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是一个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虽可成为民事主体,但多数情况下是接受委任,以公司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法人依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而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任命,或由董事会选举、任命,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所以,尽管可能两者的根本利益一致,但开展活动的方式、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是有较大差距的。 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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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
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
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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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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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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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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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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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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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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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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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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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保留证据①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②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2、避免先盖章。3、对方盖章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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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受托人不履行转委托第三人合同款项怎么办?
[律师回复]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合同法》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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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
2、413条。
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的要素之
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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