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失手杀人自首怎么判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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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斗殴失手杀人自首构成了过失杀人罪的自首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法律上是过失杀人罪的判罚是非常明确的,但存在自首的情节下,需要对照犯罪事实既遂的标准进行从轻处罚。
斗殴失手杀人自首怎么判罚?

一、斗殴失手杀人自首怎么判罚?

斗殴失手杀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自首情节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2)犯罪的直接客体必须是他人的生命。

(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界限。

二、防卫过当的司法解释

(一)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方面,是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能人为的割裂开来。其独立性在于,构成防卫过当必须兼具两个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同理,即便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二)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立法精神上看,防卫过当的界限,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条件意味着,只有防卫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且造成的损害适当,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则是防卫过当。所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水岭。

我国法律上对斗殴失手造成人员死亡的认定情况是根据相关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判罚标准来进行处罚,特别是对于存在自首的情节,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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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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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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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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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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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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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该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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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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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严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其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考虑到其同时具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严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显属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严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定减轻情节,量刑过重。被告人严某初中文化,初中毕业后到上海、扬州等地打工,性格内向,平时话不多,很少与人发生矛盾。自2012年春节后家里盖房子,操心劳累,逐渐情绪低落,感觉力不从心,不知道如何做事,兴趣下降,心境恶劣,压抑烦躁,“就想死,难受,乱乱的”。曾企图上吊自杀,被救下来后又用头撞墙,自杀意愿强烈。邻居证实其“今年正月建房后,精神开始不好,话更少了,看见人打招呼也少了,‘痴痴呆呆’”。严某的杀人动机常人无法理解。其与受害人家关系好,经常往来,没有杀害被害人吉雅丽的动机。原本害怕受害人跌到楼下,反因受害人一句“要告诉爸爸”将严某激怒,当时心里害怕,激情杀害受害人。杀人之后,严某在卫生间找了个凳子砸自己的头,后来又撞墙、拿铁棍砸自己的头,摔碎酒瓶,呆站在门口,这一系列举动均有悖常态。审查中,严某对其作案过程记忆不清,愤怒杀人。杀人后十分后悔,想一死了之。在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精神检查中,情绪低,声音低,动作缓慢,被动应答,思维迟缓,兴趣下降,失去信心,度日如年,想死、自杀,自责自罪。为此,经司法鉴定为患有抑郁症,作案受负性情绪影响,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见,该鉴定意见对于严某确实有抑郁症实际予以确诊。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一是精神病学的标准,由具有资质的专家或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还有就是通常的普通人的一般判定标准,即一般的多数的正常人基于自己的社会的生活的经验的判定,当然这不具有法律的科学的标签和权威,但也属于法官应当考量的范畴。三是法官依据其专业实践以及生活经验的自由心证。对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抑郁症精神疾病,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作出认定。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从鉴定意见、还是犯罪的动机、事中事后的反应以及严某平日的精神状况综合来看,本辩护人认为严某具有严重的抑郁症精神疾病。对于案件中存在这种情况,希望二审法院依法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告人严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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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过失杀人,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间接的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其犯罪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此时就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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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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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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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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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人、定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刑法往往对首要分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判处的刑罚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浏览相关的栏目,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是什么,怎样认定聚众斗殴罪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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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对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具体分析:组织就是通过指使、劝说、命令、唆使、威胁或雇用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的纠集、安排众人聚集起来进行斗殴。对于本罪中的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被组织人数达三人以上,否则也不认能认定是组织作用。如果犯罪分子通过提供斗殴所需财物、负责准备运送参与斗殴犯罪分子的交通工具、提供参与斗殴的犯罪工具等也应认定为组织行为。策划是指为聚众斗殴活动出谋划策、进行安排部署、主持制定聚众斗殴的时间、确定地点、执行方案等。策划行为的目的在于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如果只是某人提出些小建议、意见而不能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的,则不能认定是其策划作用。指挥是指根据聚众斗殴的计划,指使、命令、分配人员进行斗殴。对于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的指令,其他参加者不亲自实施,而是通过指使其他下层人员执行实施的,对于最初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应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而其他参加者和下层实施的犯罪分子不能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但是这些人员有组织、策划行为的,仍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综上分析,在具体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中,组织者通常又是策划者和指挥者,但也存在多人分别充当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之一的,便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如果数名犯罪分子分别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则均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人、定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刑法往往对首要分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判处的刑罚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浏览相关的栏目,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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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自首能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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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自首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投案自首怎么判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我国采取从轻减轻的量刑规则,但具体减刑多少年,要看案件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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