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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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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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危险犯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从犯罪既遂的分类上,主要是行为犯和结果犯,对于危险犯,应该具体分析其犯罪的情节手段及带来的后果。危险犯可以表现为具体行为上,也可以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一、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刑法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吗?

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是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而是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因而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过失行为才由错误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具备犯罪的性质,因此,过失犯都是结果犯。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实害结果)的发生。

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是适应实践的需要。诚然,如传统观点所说,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的严重实害后果上。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复杂化,人的过失行为会增多。如果非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刑法才予以规制,则不利于保护法益。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面对过失错误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量增加的事实,与其固守“过失犯是结果责任”这一传统的观点,不如适应现实。

《刑法》第十七条 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既遂从类型上主要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者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上不同,而具体危险犯可以是行为犯也能是结果犯。在危险犯中,还能进一步的细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对于案件审理法官来说,能够准确认定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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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人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2、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人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3、又如,故意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危险犯,拆卸一个车轮的行为一般人当然认为有危险,但并不是所有拆卸车轮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体危险,还必须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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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具体危险犯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
刑法分则中,具体危险犯有诸如“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明示性规定。
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具体危险犯是以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的,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这一具体危险结果,犯罪便告既遂,而不管是否有实害结果的出现。
2、具体危险犯中的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比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毁坏的危险,必须依法进行确认。如果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犯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了。
3、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无后者,就不会有前者。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具体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
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抽象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抽象危险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的危害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只要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便认为其行为产生了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险。
2、抽象危险犯中的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即认为存在一般危险状态,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投毒案中,行为人投毒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遭受损害的抽象危险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与抽象危险结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
系。
3、抽象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无后者,就不会有前者。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抽象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
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
为防止公共危险迅速蔓延,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危险犯作了较多规定,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都属于危险犯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的属于具体危险犯,有的属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是根据笔者之前所述,他们各自的含义和区分标准都不相同。学者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同时也是二者的区分标准。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即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高低,抽象危险犯需要某种程度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需要高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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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3、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5、具体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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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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