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隐匿财产分割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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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隐匿财产分割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信息、隐匿财产的相关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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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隐匿财产分割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婚后隐匿财产分割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以上就是婚后隐匿财产要求进行重新分割财产的起诉状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应当进行明确的说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由司法机关判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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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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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最近我想发生离婚手续,可是我们之间的财产却没有办法分。请问有关离婚后分割公积金起诉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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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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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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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这就是一份离婚财 产分割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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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发小现在发现了他老公和他们家的一个亲戚有染要去离婚,分割财产离婚诉状的范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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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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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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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不愿意和他老公离婚,被他老公起诉到法院去了,离婚后财产分割反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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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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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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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和女朋友结婚了,可是我女朋友发现我藏了一大笔钱,她准备告我,所以我想问问有经验的朋友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分割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以上就是问题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分割依据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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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判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被反诉人过错,请求经济 赔偿反诉人。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 2012年 1月 5日登记结婚, 由于反诉人被被反诉人及其母亲 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 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 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 (无婚房无婚戒无婚 礼, 婚纱照都是反诉人出钱) , 但婚后不久, 就发现被反诉人就是奶瓶男, 被反诉人及其家 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 霸道专权、 极度虚伪的性格, 双方学识、 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 很大差异, 经常为琐事吵架。 被反诉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 保姆、 佣人, 而不是一个妻子, 在这段婚姻中反诉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反诉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 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曾来看望。 从反诉人怀孕到孩子 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 平 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 被反诉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 平时包括产检、 坐月子都是由反
诉人母亲陪同和照顾, 相关费用均由反诉人在承担。 孩子 4个月大后到被反诉人父母家居住 (孩子户口在被反诉人户下) , 反诉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反诉人父母家附近。 在 此期间, 孩子白天 (反诉人上班时) 由保姆照顾, 其他时间均有反诉人照顾, 被反诉人周末 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反诉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2014年 5月 17号双方发生矛盾,反诉人父母出面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 2014年 5月 24日孩子到反诉人父母家中(因被反诉人母亲出去旅游保姆休假), 5月 25日反诉人回被 反诉人父母家中给孩子拿药时发生家暴, 被反诉人的家暴行为让反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 伤害,但考虑孩子尚小, 2014年 6月 8日当天由反诉人在其父亲陪同下带孩子到被反诉人 父母家中 (去之前打过电话给被反诉人母亲) , 但被反诉人父母当天早有预谋, 只让孩子进 屋, 拒绝反诉人进屋 (反诉人的物品等至今还在他父母家中) , 因无婚房反诉人只能被迫回 自己在家中。 2014年 7月开始被反诉人提交第一次诉讼离婚,当初站在孩子立场(孩子一 岁半还小),反诉人不同意离婚。 2015年 3月被反诉人再起诉离婚,反诉人同意,并争夺 孩子抚养权, 2015年 4月开庭后被反诉人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2015年 5月反诉人起诉,被反诉人不同意离婚,同年 9月底判决不予离婚, 2015年 10月反诉人 上诉至中院, 2016年 1月初未开庭撤诉(因考虑半年后再起诉离婚,分居已两年达到离婚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本案中 因被反诉人家暴, 并长期不让母女相见, 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无法共同生活, 分居 两年以上, 且双方多次诉讼离婚, 再无和好的可能,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请求法院判令反诉 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并且被反诉人在 2014年 5月 22日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 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根据 《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gt;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 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 无过错方的配偶”。被反诉人 理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 偿反诉人人民币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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