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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说是强度最大的。而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同时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权,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并无决定权。至于签发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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