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第一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 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 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劳动争议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要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话,则此时主张是赔偿金而并非是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一定的金额标准,那么超过的部分还是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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