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被检察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需要检方和当事人辩护人出庭质证。作为辩护律师,主要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当事人不符合本罪,或者提出当事人情节上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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