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账是否可以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可以的,双方对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双方对账,如双方签字确认,则是债务双方对债务的正式确认,中断诉讼时效;即使债务人未确认,也能证明债权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也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明确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之上睡大觉”,因而造成法律事实难以认清或给债务人履行债务造成不必要的拖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除了在对账行为发生时可以出现外,在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也是可以出现的,但是如果是诉讼之效中止的,就只能出现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的六个月,并且只能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人为的才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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