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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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事由,对账函是公司在结算账目时的重要依据,在诉讼中,如果对账目有异议,需要重新核定,对账函是重要的依据,所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吗?

一、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吗

1、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对账函是证明账目的重要证据,属于法定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虽然对帐函在文字内容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内容,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已经经过的时效而归于无效,等到这个时效中断的事情消除之后再重新进行计算,保证诉讼时效的可以中止和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保证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断的,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保证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满足的规定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中止,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正常享有诉讼权利的人,无法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这几方面原因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对账函是企业销售数据的支撑,对于欠债的企业来说,在诉讼期间可以凭借对账函暂时中断诉讼时效,在企业欠款纠纷问题解决后,可以申请恢复诉讼时效,对账函在诉讼中是重要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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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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