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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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人作出表示,允许延期执行的。2、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同时有比较确定的异议理由的。3、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去世,需要等待期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此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民事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执行中止一般都是发生在执行程序当中,不过我们要注意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再审的话,此时案件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情况的,那么可以不中止执行。另外,在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作为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此时可以是根据当事人恢复执行的申请,也可以是执行法院依自己的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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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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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中止包括以下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在委托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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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情形哪些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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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人打官司 现在收到了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通知书 想问有喜爱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执行和中止执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
(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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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符合规定的是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即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如发生地震、海啸等情况,以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二是经济或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当事人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三是因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的;四是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指物权或者债权,此种情况下执行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认权属后才能执行,如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执行。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强制执行应坚持比例原则,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中止执行,会使强制执行得不偿失。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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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需要中止强制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理由,认为其存在异议的,可以中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存在法定中止情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中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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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申请的财产强制执行现在被中止,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 ,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
二,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第
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
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
  第
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权利主体,另一方为义务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如果在执行过程 中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这就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执行程序。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有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义务但却故意逃避、拒绝承担,则需进行工作。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需要一定时间办理,因此,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第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 ,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
五, 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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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即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如发生地震、海啸等情况,以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二是经济或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当事人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三是因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的;四是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指物权或者债权,此种情况下执行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认权属后才能执行,如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执行。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强制执行应坚持比例原则,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中止执行,会使强制执行得不偿失。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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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多长时间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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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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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是多久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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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执行物灭失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等,这样的话,行政机关可以终止执行。另外,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也可以中止执行,等不利因素消失后,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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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续中止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接续中止强制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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