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内分割财产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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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婚内分割财产显然是合法的,婚内分割财产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情况来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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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婚内分割财产合法吗?

可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专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此类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实这涉及到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该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是一个空缺。《婚姻法解释三》这次确定了该制度,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司法解释

在上述情形出现时,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在并不起诉离婚的条件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起诉的。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也叫做夫妻非常财产制,这项制度对夫妻双方中弱势的乙方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不动产或动产。

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弱势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更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也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对于那些常年担任家庭主妇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女性,在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也有了一条相对较好的救济渠道。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认定,主要还是以夫妻双方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只要双方同意了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认定的,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诉讼处理,并合法的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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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仍然是一人一半。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可以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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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关系内可以分割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者:佚名来源:深圳网时间::43:39RSS订阅联系我们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已结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现十七周岁,自谋生计。苟洪英夫妇俩从1992年起外出,先后经营过化纤、干洗等业,已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洪英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苟洪英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仅查实以李恒富名义在泸县农业银行云锦营业所立石分所的存款1.5万元。审理认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主张的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因此,只能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支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讼争的存款所有权是明确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利,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既然共有财产失去了对共有人的意义,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实现共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精神的。享有“支配权”,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是最完整的权利。因此,该案应属“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最后采纳了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点。关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国内学者多持一致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平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须负此义务。”
③等等。可见,许多著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非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分割。但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没法使用,而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就越大。如果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莫说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很难共同协商一致,就连对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诚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上述观点统领了审判实践。以致于本案法官不敢直言婚内财产分割,而采用“支配权”这一较隐晦的词语,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对该案作出处理。法官这样作已非易事。因为在我国法无明载的情况下,依公权处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仍属首例。这不失为我们法官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下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的一大进步。但是总觉判决言犹未尽,意思表达还不够明朗、彻底。有人主张,该案完全可以避开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以夫妻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来解决。笔者不以为然。如果按扶养关系,扶养人给付的扶养费应当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的诉讼标的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被告另外支付抚养费,只要将共有财产分割一部分给原告即可。所以笔者认为以抚养关系处理不妥;如果按侵权法律关系,即视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婚内财产可以分割吗,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一、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夫妻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进行的分割,以不分割为原则,可分割为例外。例如夫妻中的管理财产的一方,如果其不经另一方同意就私自随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另一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想离婚的,或了不允许离婚的,可以申请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是一种特例,因为假如不能离婚也不能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话,一方只能看着另一方随意处置,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夫妻双方公平平等的原贝所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同时还有在一方有能力却不愿去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分割,应同意其申请。
二、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释三未出台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本条进行了如下规定:夫妻(男方或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出现的自然增值或者孳息均不属于共同财产。通常来讲,夫妻在婚后的收益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增值;二是投资经营收益;三是孳息。通过了解《婚姻法》,我们能够得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所有收益均归属于双方所有,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在《婚姻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所贡献的增值收益或者孳息都属于共同财产”,而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贡献”不属于法律用语,审判实务中很难划定它的界限。故本条直接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不再有例外规定。比方说,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离婚时会是作为法定孳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自然的增值,如在婚前一方的房子的价格是元,由于市场因素在离婚时上升到元,其中元的自然增值,离婚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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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婚内能家庭财产分割吗?
在婚内正常情况下是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除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做出了一些毫无底线原则的事情,类似于在自己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对方却拒绝支付医疗费,或者故意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些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婚内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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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婚内出轨财产怎么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协议离婚的,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时若明确放弃的,不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可以再提。
2、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自身为无过错方;
(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
(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通常意义上的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仍然是一人一半。如果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可以适当少分。
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尽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1、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5、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6、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提讼。
我的朋友刚刚离婚,但不清楚婚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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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法规是什么内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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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婚姻的事。就是不会知道到时候财产怎么分。请问婚姻分割财产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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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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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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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新婚姻法婚内出轨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婚姻法婚内出轨财产该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1、协议离婚的,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时若明确放弃的,不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可以再提。
2、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自身为无过错方;
(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
(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通常意义上的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仍然是一人一半。如果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可以适当少分。
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尽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1、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5、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6、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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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议离婚的,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时若明确放弃的,不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可以再提。
2、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自身为无过错方;
(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
(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通常意义上的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仍然是一人一半。如果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可以适当少分。
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尽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1、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5、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6、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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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分割内容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具体规定是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法律上是可以认可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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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益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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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离婚了,让我帮忙咨询一下各位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和老婆的感情不好,打算过段时间就和她离婚,唯一担心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请问一下婚姻财产分割包括的内容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一)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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