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非法集资风险指的是什么?
p2p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就是p2p网贷的公司或者平台为了开展业务而通过收取公众的钱财并将其以贷款的形式再发散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但是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发布虚假融资借款信息,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再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用后筹集的资金偿还先借到并到期的资金及利息,将资金池冗余资金用于它途,或卷款潜逃,那么这个网贷公司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
如果网贷平台公司先通过投资理财,等理由承诺高额的收益,将社会大众的资金,吸收到自己掌控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然后再寻找需要融资的借款人,以更高的利息出借资金,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差的行为,就涉嫌非法经营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果网贷平台公司,发布虚假的融资借款信息,诱惑社会公众出借资金。网贷公司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房地产或以更高的利息借给他人。甚至用于平台实际控制者个人挥霍。这种情况下,网贷公司及其控制者,涉嫌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未严格审查融资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资格。致使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融资借款信息,甚至平台公司为了多收手续费,默许纵容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一人以多人名义借款,虚假借款人收到大量资金后,用于投资高风险行业,导致资金无法收回,那么有可能涉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所述,p2p可以说是现在金融和经济市场非常盛行的一种金钱交往模式,很多网上贷款的业务借由这个名号以非常有利的宣传骗取了公众的钱却没有按原来所说的内容将利润交还给公众,此时国家就会将这些平台界定为是非法集资而必须介入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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