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个月前,被告人的家人心急如焚。被告人作为职工医院退休工作人员,虽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且肢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但却因售卖自制制剂被卷入了一场刑事诉讼。被告人早年在医院任职时接触过案涉几种自制制剂,后来开设健康咨询服务场所,多名既往就诊患者主动求购相关制剂,被告人便通过他人中转渠道购进涉案制剂售卖并收取合理费用。然而,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涉案制剂部分属于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范畴,部分系非药品冒充药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家人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偶然听说王之虎律师的。席间有人聊起之前类似的刑事案件,随口提到这位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得很稳妥。被告人的家人当时正被案子折磨得焦头烂额,便默默记下了这个名字。回到家后犹豫了几天,最终还是鼓起勇气通过公开渠道找到这位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带着材料登门求教。
王之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随后仔细查阅全案卷宗。他发现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材料存在资质、程序、证据效力瑕疵,立即申请排除该份非法取得的证据。同时,律师开始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比如当事人身患重病、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羁押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律师还收集了病历、残疾证明、社区困难证明等材料来证实这些情况。此外,律师积极寻找多名长期服药的患者,获取他们的证言,证实涉案制剂具备实际调理效果、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
庭前,王之虎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他还提交了书面完整辩护意见,从主观层面指出涉案制剂患者反馈治疗效果良好,药品来源关联医院渠道,被告人不具备明知系假药仍售卖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行为层面表明被告人仅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未开展专业诊疗、不存在纯粹经营性售药行为,收取的费用仅为合理成本补偿,不具备完整销售假药的客观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层面说明所有购药患者长期服用涉案制剂,均未出现人身损伤、不良反应等危害结果,无实际人身损害后果;证据与量刑层面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定罪核心依据,同时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免除罚金。
庭审当天,王之虎律师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指控中与证据不符的地方。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0页。
案件最终获得了良好的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充分采纳了王之虎律师提出的当事人患病残疾、无危害后果、认罪退赃等从轻量刑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执行。结合律师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身体重病无稳定收入的辩护观点,法院大幅下调罚金数额,被告人顺利足额缴纳罚金。扣押在案的涉案制剂依法予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限制当事人从事药品相关经营活动。收到判决结果那天,被告人和家人长舒一口气,眼中满是感激。他们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王之虎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们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王之虎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介入,配合律师收集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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