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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签了字,就一定得按合同履行吗?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便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也可能引发争议。
这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在2009年4月签订了《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但从2015年起,申请人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核心争议。一是《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下浮率结算条款;二是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三是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杨龙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违反《招标投标法》。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此案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约定需有明确依据,不能仅凭一方主张。对结算标准等关键条款的理解要准确,避免因概念混淆引发纠纷。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即便合同签字,也可能无法按预期履行。杨龙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能力,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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