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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立刻展开工作。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明确焦点所在。接着,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发现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计算的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对下浮结算约定的知晓与认可。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时,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等由申请人承担。
在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案中,关键证据的梳理与运用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律师明晰案件核心,构建完整证据链,从而在仲裁中有力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的杨龙律师,通过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了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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