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法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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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高法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是误工的人的误工天数乘以其的每天的具体的固定工资进行赔偿,如果是员工没有固定工资的,就应当按照被误工的行为人的所在地的最低的人均工资进行计算,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是不存在误工费的。

安徽省高法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高法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权利人申请误工费用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

1,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

3,因误工单位扣发或扣减工资证明;

4,其他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认为应当可以正常取得的收入证明。

二、如何确定误工费?

(一)误工赔偿权利产生条件。

1,赔偿权利人须是若非事故的产生则会是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的产生直接导致了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工作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可以确定,误工时间为受伤治疗开始误工日到身体康复可以复工日或是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对于伤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死者家属丧葬的误工时间为死亡之日到尸体火化当日。

三、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理赔人包括哪些?

(一)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或是到可以工作的身体程度)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于劳动工作者,其无法工作产生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对此方面的财产性弥补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

(二)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司法实践中,在有的地区法院会把这类损失纳入丧葬费用当中,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亲属因死者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为法律所认可。

交通事故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并且对于运输为职务的驾驶员的,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而不能按时送货的,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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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温不高于35度没有高温补贴吗
[律师回复] 关于安徽省高温补贴规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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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年龄
[律师回复]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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