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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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首先对债务情况进行偿还、而后对造成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获得自己的财产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到场的,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交被执行人一份,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扣押的财产、扣押后,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扣押财产是在执行阶段,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对被查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人民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扣押的财产、扣押财产时。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二、“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对于个人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肯定是涉及到具体的惩罚情况的上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个人查封财产的分配情况认为不符合法律适用规定的,则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合法的申诉或者上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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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先要出的是破产的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才是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补助与抚恤费用,再次是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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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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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法院查封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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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轮候查封财产怎么分配?
查封轮候查封财产应该按照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序进行分配。在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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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遗产分配的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可供分配利润按哪些顺序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可供分配利润按哪些顺序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①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即历年累积盈利
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②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即历年累积亏损
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制企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后者由企业的权力机构自行决定。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经过上述分配后:
期末未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其他转入-提取的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企业利润编辑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等于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加其他调整因素后的金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减计提盈余公积等税后计提金额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利、转增实收资本等项目后为年末未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编辑利润分配表
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对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的会计报表,是利润表的附表,说明利润表上反映的净利润的分配去向。
利润分配表包括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是利润表的附表。通过利润分配表,可以了解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情况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了解利润分配的构成,以及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数据。
表格说明:
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对于该项目新制度与股份制反映的内容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对于该项目新制度与股份制度反映的内容一致。
3、“其他转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而股份制度为“盈余公积转入”,但两者反映的内容一致。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对于该项目新制度与股份制度反映的内容一致。
5、“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股份制度中没有对此项的规定。
6、“提取储备基金”项目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这是新制度中新增的规定。
7、“利润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这是新规定的内容。
8、“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0、“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另外,新制度还规定,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
1、“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另外,新制度中规定,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
2、“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利润分配表一般有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表首说明报表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报表编号、货币名称、计量单位等;正表是利润分配表的主体具体说明利润分配表的各项内容,每项内容通常还区分为“当年实际”和“上年实际”两栏分别填列。
在我国,利润分配表的“当年实际”栏,根据当年“当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当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则按编报当年的口径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我国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当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当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当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当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
第四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五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第六步,在可分配的利润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即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用公式表示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分配的利润-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企业如因以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减少的未分配利润,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而对于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补充的流动资本,新制度规定,企业可在本表“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下增设“补充流动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以利润归还借款、单项留用的利润等,可在“补充流动资本”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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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如何分配轮候查封的财产
对于轮候查封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对于被查封人,包括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没有除了查封财产以外的财产可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时候,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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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环节的分配顺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 ?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 ?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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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未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查封了房产,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查封后,该怎么办呢,该如何办理解的封手续呢
通常情况下,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第二种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第
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申请解除查封。第
二,可以向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如果查封错误,或者根本不存在欠付的债务,那么被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如果是在保全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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