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法律意见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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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法律意见写一下包括标题,还有就是送达单位人员的称呼,然后就是关于这样的一种法律意见,他的具体的内容,比如说如果对于这样的一种故意伤害罪名认为是属于不恰当的,就需要来做出无罪的阐述。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法律意见怎么写?

一、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法律意见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法律意见写一下包括标题,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一)首部

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四)附件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五)落款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二、律师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法律意见书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的内容及质量,由此必须对其反复研究,在高质量上狠下功夫。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多数的人对于法律文书还是相对来说比较陌生,但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就比较熟悉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话会听取律师的意见,这个律师意见会以一个书面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因此必须要书写的非常的规范,这样的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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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学应为感情问题被前男友起诉,原因是由于说我的朋友和她在一起是因为钱财,和她在一起看上了钱,所以我想问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咋办,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庭审改革以来,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确有很多问题,有的是法律制订时就存在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的是法律制订后具体实施中观念滞后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都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什么辩护工作可做,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也认为这一阶段聘请律师没什么用,这一想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辩护律师的业务职责是相悖的,所以,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很有必要。
  
一、 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协调与对立关系
  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不一样,但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即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但他们的职能又是根本对立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强调这种对立性,因为这种对立性恰恰是保证根本任务统一性的关键。
  
二、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说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
  以上七个方面的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法律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明确的具体工作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职责是极其广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没什么可做或可有可无的简单问题。
  
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10、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供检察机关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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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我听明白了。
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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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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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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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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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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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卢天发律师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了《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中旬贩卖1000克冰毒,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这次交易是王芳、丛勇作为中间介绍人的,毒品没有经过他们的手,是叫“阿乐”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送到车上的,现在“阿乐”还没有抓获归案,相关的情况无法核实,这是其一;
2、其二,“1000克冰毒”该证据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称重和进行做成分及含量鉴定,仅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得出是“1000克冰毒的”这结论甚为草率。
3、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这次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多次零星贩卖的经历就当然认定这次购买是用于贩卖,主观目的上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
4、综上请检察院公诉人全面、详实地核查相关证据,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二、《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的的行为指控为贩卖毒品系属错误。
1、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确系受吸毒人员胡庆美的委托而为的,属代购者。(P119—121)
2、陈某与胡庆美关系很好,且胡庆美事先给陈某购买麻古1000元,陈亦未收取,以前也有无偿提供给胡吸食的经历;
3、也无证据证明作为代购者的陈某有牟利之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下旬购买毒品的行为系贩毒,但依现有证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犯罪嫌疑人的多次陈某的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身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1)、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吸毒史,2014年2月份又因吸毒被治安处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习惯,并且长期吸毒。
(2)、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长期从事海鲜生意,生意一直很好,收入也很可观,其完全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从事贩毒活动。
2、犯罪嫌疑人陈某特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陈某特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上述三起犯贩卖毒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敬请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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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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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无罪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无罪律师意见书的内容是当事人信息、律师信息、基本案情、法律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重点对审查起诉阶段无罪的法律意见进行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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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妹妹在一家国营超市上班,在昨天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伙抢劫犯,把他们的钱都拿走了。就在今天,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到。抢劫他人财务,抢夺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是啥,审查起诉阶段是写辩护意见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问下审查起诉阶段要会见几次的啊,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以吗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近亲属吗?
答案是可以的。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以下手续: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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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模本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模板当中一般包含的内容应该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的,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书也是交给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仍然可以替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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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盗窃的缘故被检察院起诉了,由于朋友只是一个从犯,而且所盗窃的财务金额不大,所以请问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我哥哥现在因为盗窃罪已经被法院给刑拘了,刑拘期间做了新的笔录,哥哥被法院审查起诉,盗窃会见笔录审查起诉了之后,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是啥,起诉阶段意见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一、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是什么?
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盗窃数额大小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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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能写吗?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写辩护意见,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书写,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的悔罪表现,若是能够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出具谅解书的,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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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换了一份工作,对他的薪资待遇都挺好的,可是他就是不满足,竟然跟几个朋友一块去偷税了,还因为这个被抓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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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不能
[律师回复]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不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可以会见近亲属吗?
答案是可以的。
在检察院审查阶段需要以下手续:
1、公安机关的《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审查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什么
审查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机关始,到检察院机关到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不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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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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