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具有哪些特征2024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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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范围上,遗产具有限定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2、在时间上,遗产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3、要求遗产要具有合法性,为死者合法所有的财产。4、遗产要具有可转移性。

遗产具有哪些特征2024

一、遗产具有哪些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在法律上的时间界限。

3、遗产具有合法性。遗产是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作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有合法根据取得并为公民所拥有的财产。

4、遗产具有可转移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的,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这是由现代民法典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有效的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而在法定继承中则实行优先顺位继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律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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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共同遗嘱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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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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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特征具体是指什么?
1、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2、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3、遗嘱是死因行为。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5、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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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产的特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二,遗产具有财产性。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范围制度
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1。德国
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至2020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2。法国
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继承法中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各种财产及财产权),也包括债务。遗产的结算范围包括嫁资、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被继承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支出的超过普通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继承人有其他意思表示的除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涵采广义说,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而且还包括消极财产,以及祭祀身份。
遗产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的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二,遗产具有财产性。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范围制度
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1。德国
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至2020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2。法国
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继承法中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各种财产及财产权),也包括债务。遗产的结算范围包括嫁资、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被继承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支出的超过普通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继承人有其他意思表示的除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涵采广义说,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而且还包括消极财产,以及祭祀身份。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此点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依遗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遗赠则不同,遗赠人在设立遗嘱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在遗赠扶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根据协议,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须负有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在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这与遗赠和赠与不同。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自设立时起到遗赠财产的履行,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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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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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朋友的家人在处理继承遗产的事情,我学法律也是刚学对这方面还没有那么了解,想请问一下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上面就是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录音遗嘱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录音遗嘱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录音遗嘱的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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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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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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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具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累犯具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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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1、在范围上,遗产具有限定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2、在时间上,遗产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3、要求遗产要具有合法性,为死者合法所有的财产。4、遗产要具有可转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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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婚罪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罪的特征有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重婚罪的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即已经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没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如果没有结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对方已结婚的情形下与之结婚的,则不知情的当事人不构成重婚罪。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如何收集重婚罪的法定证据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无因管理具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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