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专利权利稳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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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保专利权利稳定性,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数,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加入技术特征。当事人有了发明专利,应当尽快的去申请专利。在办手续的时候,会要求提供一份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具备排他性,时间性及地域性等特征。
如何确保专利权利稳定性?

一、如何确保专利权利稳定性?

专利申报文件是由说明摘要,说明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这几个元素构成的。其中权利要求书就是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点。国内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数一般都是10条以内,被维持有效比重比较多的权利要求书也是在1到10条之间。在我国专利收费标准中,自权利要求从第11项开始起每一项增收150元。申请费用的增加,是影响国内专利权人的专利要求数的因素之一。对于国外专利权人进国内申请,其权利要求数的数量超过10条的权利要求数的比重较大。利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附加技术特征,采用层次递进的保护方式,更有助于维持专利权的稳定性。

二、专利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综上所述,专利权利有很多特征,比较明显的是地域性及排他性等,为确保专利权利稳定性,现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求提供权利要求书里面最少十项,如果是涉外专利,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于一个专利来说,越是稳定越不容易发生侵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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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权利要求要以主张权利为重点
专利权是一项相对主动的权利,因为凭借它你可以主动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践你的发明。所以,每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时,首先要预期到的是竞争者将会对你的技术方案进行复制、改进或者规避某部分设计,并且清楚认识到这些行为的发生。
要尽可能规避这样的情况,在权利要求书中就不能仅仅只向公众解释了技术如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解决方案是什么。
因为那样对专利的保护只会沦为针对某种产品的基本克隆,却不能阻止别人通过删减或增添一些非必要元素从而构成侵权。所以,权利要求撰写不能只看重保护产品本身,更要使他人的模仿更加困难、昂贵或者至少不会那么有效,才能在初始竞争阶段就保持技术优势。
2、要有针对性提出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为了实现专利的获权,很多专利代理人或者申请人自身在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会写得较为宽泛,甚至还可能使用说明书无法明确支持的描述。虽然很多情况下这是一种获权技巧,但滥用这项技巧得到的则是宽泛却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
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上,真正遇到侵权诉讼时,过分宽泛的权利要求因为无法精确覆盖到特定产品/方法,实际上对维权是没有什么支撑作用的。同时,这样的专利也最容易失效、最容易成为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
3、申请专利前要做好检索工作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准备递交申请文件前一定做好检索工作, 详细的检索可以更了解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中的现状, 并以此来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若发现相同的技术已有在先申请,就不必再申请, 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而通过检索,发现该申请与已有技术尚存不同之处, 则可以避开已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使撰写的文件质量有保证。这样获权后的专利权利就稳定, 后续麻烦就少。
4、委托专业水平强的代理机构
一项专利申请案的撰写质量如何,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并对以后的专利权稳定性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十分必要。
一方面拥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外语水平的专利代理人在为申请人进行文献检索时,更能保证检索质量,在对一项发明创造进行了充分的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对于该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也能拥有更充分的理解、确定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界限,从而降低申请风险和增强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多种因素紧密关联,其中专利撰写的质量又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利要求书作为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 它的撰写质量如何是专利权稳 定与否的关键所在。拥有较多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能更为适当地提出权利要求范围,从而提高授权几率,增加权利稳定性。
往高大上一点的层次上讲,一项获权专利是否真正拥有价值,可以看它是否为推动当今技术的发展有所贡献。可往现实里说,专利的价值最直观的表现其实就是专利的交易价格。通俗点地讲,即是广大专利权人所关心的“专利是否值钱”。
而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比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更强。如果一项专利因为种种原因很容易被无效掉,那么就意味着它很容易丧失经济价值。所以企业想要培育高价值专利,前提是要保障专利的法律价值,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要强,才能在此基础上使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等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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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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