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增值率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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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房屋增值率都计算方式是有不同种的,比如说婚后如果要还20万元的贷款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共同还贷20万,然后后面所增加的部分来进行一个减去,不管怎么说,房屋如果增值的空间越大的话,那么夫妻能够分到的财产也就越多。

离婚时房屋增值率如何计算?

一、离婚时房屋增值率如何计算?

离婚时房屋增值率都计算方式是有不同种的,比如说婚后如果要还20万元的贷款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共同还贷20万,然后后面所增加的部分来进行一个减去,不管怎么说,房屋如果增值的空间越大的话,那么夫妻能够分到的财产也就越多。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的计算,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 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以婚后还贷20万为例计算,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以计算房产增值:

1、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 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 息)占总房款(房款 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2、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 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3、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 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 (20万÷2×25%)=12.5万

二、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在当代社会离婚所进行的房屋方面的价值的判断的话,是应当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相比较购买房屋的时候,那么价值肯定是有所增值,增值的空间是双方能进行一个平均的共同分割的,所以这个利率的话也是由双方来共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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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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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二、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三、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四、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双方结婚的时间节点为基础计算,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购房之后很多年才结婚,也就是说在购房和结婚两者中间还可能有一段空挡,而这样一段时间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而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价值,故不能获得这段期间房产的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第四种计算方式比第三种更科学一些。
五、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此种计算方式看似与第一种计算方式和第四种计算方式相类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此计算方式也是以双方结婚时间节点为计算基础,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实际房屋的比例,再乘以从结婚到离婚房产的增值情况即获得夫妻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
六、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花去的购房成本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据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获得增值部分。但因为该计算方式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均纳入其中,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贬值。所以虽然有人认为该种计算方式对产权登记一方有利,但因为原理上分析不够合理化,所以实践当中这种计算方式运用的比较少。
七、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房产总增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价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因为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容易确定,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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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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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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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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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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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是一些参考资料,您的问题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本律师。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  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  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  《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处理,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
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
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  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  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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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税率计算方法介绍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金额/(1+税率乘税率,这个是税额的计算公式;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的点数,有3%,6%,10%和16%的,各行各业不相同;增值税不含税价的甲酸公式为:含税金额/(1+税率,也可以为含税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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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增值税免征税率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税率是17。 不含税总金额含税总金额÷1.17。 税额含税总金额÷1.17×0.17。 不含税单价含税总金额÷1.17÷数量。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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