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短信证据如何辩护?
就算只有短信证据而能够足以关键证明案件的具体事实也是可以按照原有的程序进行辩护的,比如向法官提交相应的辩护词文书和证据的原件等,并向法官说明该证据的缘由即可,法官对此短信证据表示认可和相信的话就意味着辩护成功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八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一个官司中只要确定有证据并且完全足够证明整个案件的情况也就不需要其他的证据了,而短信已经在法律中被认可是有效的证据之一也就完全可以就此作为辩护的依据,凭借这个证据就可以让律师照常写辩护词和法庭上与对方展开辩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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