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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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相关规定是领取过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意思就是分公司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是分公司因为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在营运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注册分公司必须材料清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由此得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支持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的,相信总公司成立分公司的目的也都是相同的。其实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模式也没有大家想的这么的复杂,一些重要的经营事项肯定该报备的还是需要进行报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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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转让债权标的
1、 甲方作为债权人 (包括:出资人、 投资人、 理财委托人等) 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 ,该合同项下的债权由担保人 提供 担保,担保方式为:。 (详见附件一、转让债权标的原始文件) ;
2、甲方自愿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前述全 部权利。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相关事项安排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转让债权标的价格为 元 (大写金额:) 。
2、相关事项安排(以其他资产置换) :
(1)
(2)
3受让人只负责管理和追偿,受让人对转让的债权不承担代偿。
第三条 转让债权通知及相关变更事项安排
1、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 书面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或通 过邮寄方式通知给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务人和担保人拒绝签收书面通知或者邮件的, 通过在报纸 上发布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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