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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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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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相关规定是领取过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意思就是分公司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是分公司因为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在营运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分公司签署合同法律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注册分公司必须材料清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由此得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支持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的,相信总公司成立分公司的目的也都是相同的。其实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模式也没有大家想的这么的复杂,一些重要的经营事项肯定该报备的还是需要进行报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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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代理意见写法就是反诉代理词的写法,代理词的写法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有通用的写法,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首部,第二个是序言,而序言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以及代理人接受代理之后做了哪些工作。第三个是正文。第四是结束语。只要将反诉的内容根据这四点写好即可完成反诉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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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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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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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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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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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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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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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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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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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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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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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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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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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会见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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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子女抚养意见具体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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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今年遇到了债权转让的问题,现在要签合同了,那么有关如何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债权转让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受让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 转让债权标的
1、 甲方作为债权人 (包括:出资人、 投资人、 理财委托人等) 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 ,该合同项下的债权由担保人 提供 担保,担保方式为:。 (详见附件一、转让债权标的原始文件) ;
2、甲方自愿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前述全 部权利。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相关事项安排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转让债权标的价格为 元 (大写金额:) 。
2、相关事项安排(以其他资产置换) :
(1)
(2)
3受让人只负责管理和追偿,受让人对转让的债权不承担代偿。
第三条 转让债权通知及相关变更事项安排
1、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 书面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或通 过邮寄方式通知给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务人和担保人拒绝签收书面通知或者邮件的, 通过在报纸 上发布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2、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 (机关) 办理债权人变更登记, 将债权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如转让债权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向
(人民法院)办理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变更登记,将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3、 如不能完成债权人(原告、执行申请人)变更,转让债权标的对外名义上仍由甲方享有,但 转让债权标的实际权利应由乙方享有。甲方行使债权及从权利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乙方所 有,甲方取得收益后 日内全额交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截留收益。
第四条 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转移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等从权利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行使。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本协议生效前,转让债权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债权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 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借款协议、 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 ,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的 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 ,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 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2.乙方保证其用于置换的资产产权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与第三方无任何争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全额赔偿。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隐瞒或者截留债权收益的,甲方除应当将所隐瞒或者截留 的收益全额交付给乙方外,还应当按照所隐瞒或者截留的收益金额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在一方书 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 (要求开始协商 ) 后六十 (60)天内, 双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任 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 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本协议尾部约定的 地址和电话通知和送达。
第十条 生效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由双方于 __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 ____________ 签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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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指导意见具体是什么内容
袭警罪的具体内容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的处罚方式不同,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在警察执行公务的时候要尽量配合,而不是搞反对或者是更严重的出现袭警情况,否则就会受到对应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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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因为工作需要,想要咨询一下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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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需要见证人吗?
签署离婚协议是不需要见证人的。但是,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带上相应的证件和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取得离婚证书后,才可以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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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律师。我最近要立一份遗嘱,请问律师遗嘱见证的程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喃?谢谢律师。
[律师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遗嘱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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