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审查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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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形式审查,主要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作出相应的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作出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真实情况。
行政许可的审查包括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审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在依法审查之后,可以准许其从事某项特定的活动。也就是说行政许可,针对的是特殊人、特定的事项,具有一定的授益性,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正规的文件、印章等作出认可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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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多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在行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一,行使的是法定职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四,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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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对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对合同的合理性提出建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的合同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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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什么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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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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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审前调查包括什么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审前调查包括什么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阅法。审阅法是审计前调查审计证据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和翻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相关文件,获得相关证据资料的一种方法。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地区、背景材料;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帐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内部管理制度、重要会议记录,文件、合同;查阅有关的审计档案,统计资料等。运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收集有关资料,熟悉被审计单位内外情况,为下一步调查作好准备。
二、观察法。观察法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有形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实地察看,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证据。实地观察的目的是更多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环境,有无房屋出租、固定资产存放位置等情况。现场观察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一个感性的意识,以利于实施阶段的审计工作开展。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作用却很大。运用观察法往往可以掌握到被审计单位账簿之外的一些重要经济信息和疑点,再结合其他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发现重大问题。
三、访谈法。访谈法是指由审计人员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询问、交流来获得审计信息的方法。访谈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访谈,也可以面对面的访谈,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访谈。访谈的对象可以是被审计单位领导,也可以是财会人员,还可以是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人员。通过访谈,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总体概貌,为下一步审计指明方向和重点内容,确定风险点及控制状况,以及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四、问卷法。问卷法是指审计人员先设计好的问卷(调查提纲或询问表),通过邮政部门或以组织形式交给被调查者,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完毕。然后通过邮局寄回或由调查者收回,最后进行统计汇总,以取得所需调查资料的调查方法。问卷法是一种间接的、书面的访问。调查者一般不与被调查者见面,而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答卷。一份完美的问卷应是问题具体、重点突出、使被调查者乐于合作,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被调查者回答的事实,而且便于资料的统计和整理。它省时、省力、匿名性强,但调查质量难以保证,需要时应一步分析处理。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收集用其他方式难以获得信息,如账外资金、小金库等。
五、文献法。文献法是指审计人员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需要,通过查阅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发现问题的一些研究方法。文献是第二手材料,它是审计调查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文献研究的途径包括:一是历史文献资料,即查阅与审计项目有关领域的研究报告,书籍、论文以及以往审计资料等,来收集相关的背景资料或细节、信息,更能加深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了解;二是现有统计资料,即通过统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等提供的数据信息,查阅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数据;三是网络文献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献日益成为文献研究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信息量大、动态性强、时效性广等特点。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更多的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分析法。分析法是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将有关数据资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通过分组分析、对比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进行归纳、推理、判断、概括出审计事项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出结论,作出评价判断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审计重点和目标。运用这种方法可以甄别票据的真伪,某项收支的异常变动等问题。
七、抽查法。抽查法是指审计人员按照随机原则,在总体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并以此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情况的一种调查方法。此方法省时省力方便灵活,适用于规模大、业务多的被审计单位。如对个体工商纳税情况调查等项目。
八、侧重法。侧重法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选取少量典型样本进行侧重检查的一种方法。侧重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反映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的调查。单位的选取通常是指在调查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能够代表总体的情况、特征和主要发展变化趋势的那些样本单位。这些单位可能数目不多,但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抓住典型综合剖析,理清审计的整体思路,规避大型项目的审计风险。
九、座谈法。座谈法是指审计人员召开小型会议,邀请熟悉被审计单位情况和有不同知识、经验、观点的人,通过与他们进行沟通和讨论,来获得特定的知识。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寻求被审计单位易出现哪些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运用这种方法,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所取得的资料也较为真实、丰富。
十、测评法。测评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测试,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制度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及重点内容的活动。通过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可以初步评价控制风险,初步确定控制保证程度系数,决定是否采取依赖内部控制审计策略。为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服务。如果能依靠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来开展审计工作,那么就既能提高审计效率,又能保证审计质量。
总之,审计调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应根据审前调查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事实证明,运用好审调查的方法,对开展好审前调查工作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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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审查哪些内容
1、形式审查,主要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作出相应的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作出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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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对象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1、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2、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里的扶养指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有夫妻间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兄弟姐妹间扶养4种情形。所谓生活必需品的认定,则有赖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自行裁量和判断。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举的8类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具体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因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不得重复查封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查封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同时性是重复查封的一个基本特点,如果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曾经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经解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此时,并不构成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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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加油站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办理加油站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通常不会超过20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在20天内无法作出决定,经负责人的批准,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有可能向后延长10天,如果延长了审查期限,主管部门会告知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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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准备签定劳动合同了,但是我对劳动合同审查的要求包括哪些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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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限制性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 , 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 , 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二)审查试用期条款
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合同期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合同期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合同期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三)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四)审查违约条款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 3 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五)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六)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
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 50 %,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七)审查培训条款
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 “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上诉就是劳动合同审查的要求包括哪些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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