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审理案件的特点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二、单位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吗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独立提起诉讼的控方当事人,执行着控诉职能的自诉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履行该责任的程度如何,都影响着自诉案件的诉讼能否顺利进行。 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告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该条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罪或无 罪、罪重或罪轻、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所以说该规定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是对人民法院举证责任的要求;第45条的规定说明收集证据是 人民法院的职权;第158条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履行作为裁判者认证职责时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更不能代替控诉方承担 举证义务,否则就违背了控审分离的要求,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在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也作了和解协议,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销诉讼的,那这种情况下也会终止诉讼程序。而在撤诉之后,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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