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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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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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并不属于行政裁决,这种状况属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行政裁决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应该说劳动仲裁是属于司法裁判的范围,因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第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属于行政裁决,而是属于准司法裁判;

第二,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只能就该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裁决的话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但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和行政行为纠纷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主管劳动仲裁的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也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因为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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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属行政裁决吗
劳动争议仲裁肯定不属于行政裁决,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司法裁决,因为行政裁决的话,其中一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是行政部门,但是行政裁决和劳动仲裁裁决在法律层面上都具有强制性,如果逾期不执行,都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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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公司是私企,公司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公司也没一为我们购买社保,法定节日加班也没有三倍工资,最近我们想要投诉公司,但是要到劳动局去,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裁决吗?
[律师回复] 第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属于行政裁决,而是属于准司法裁判;

二,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只能就该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八)仲裁庭辩论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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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属不属于行政裁决?
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主要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的话,是属于准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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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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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行政裁决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裁决。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纠纷,此时是不属于行政纠纷的,行政纠纷和劳动纠纷的主体是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何种纠纷,都是要及时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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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的裁决,应当应该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二者在适用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对终局裁决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人民对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首先要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类型为准。在仲裁裁决书没有载明是否是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则应当由人民行使认定仲裁裁决类型的司法审查权,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查,如果仲裁裁决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则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对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提起的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则对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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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
劳动人事仲裁并不属于行政裁决,因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只能申请民事诉讼,所以,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司法裁判。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如果是行政裁决的话,其中一方必须要是行政单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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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住所: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二○年月日书记员: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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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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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属于行政解决机制吗?
行政仲裁是属于行政解决机制的,此时是一种行政司法的行为。在我国的行政法律规定中,我国的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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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前不久因为和公司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公司打官司了,现在我因为家里出了一些事情,所以需要回家一趟,但是现在在仲裁阶段,所以我想问下劳动争议诉讼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该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如下: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救济
1、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4号)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的,先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的,后受理的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处理方式:
(1)开庭方式灵活、可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撤裁裁定是终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0〕12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3、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救济:撤裁后可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4、诉讼与撤裁冲突的处理:由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0〕12号)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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