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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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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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金额来进行一个赔偿,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25条规定,除了22条和23条规定法定情形出现以外,都必须要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在当代社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有一定的责任方面的产生,比如说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是双方都同意解除的话,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这样的一种金钱方面的责任义务了,关于违约金也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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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后解除合同违约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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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合同的解除,想请问律师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有什么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要付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有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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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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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可理解为:其
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
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由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债务,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这种约定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相关约定还是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规定了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强制实行履行等违约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财产、货币来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二、解除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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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可以不能并存的。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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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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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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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关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关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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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违约条款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写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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