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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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被害人告诉他人的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告诉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就不能进行处理;而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有就是侮辱罪、以及诽谤罪、再者就是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一、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处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具备告诉的资格是指以下三种人: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 受强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 威吓"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三、刑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其它案件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此案件必须要有当事人来进行诉说,执法人员才会合理的侦查;但此案件也是有限制范围的,要看这个案件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那么才可以用此条款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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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在被害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自己不起诉,那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但是,在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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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树不办手续多少才叫犯罪案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也是认定滥伐林木罪的法律依据。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滥伐林木犯罪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滥伐林木接近犯罪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4.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即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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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可研立项报告,什么叫可研报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规定:前期阶段,立项报告应该在可研报告的后面。因立项报告是依据完善的可研报告才能申请立项。
2、有关知识点
A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三)立项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一)报建
(二)委托规划、设计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
(四)拆迁、安置
(五)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阶段的管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二)工程保修
B几个阶段的知识点
一、项目建议书(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二)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
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
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
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7、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8、除市级和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9、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审请报告核准(一)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二)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立项:
四、立项(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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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告诉才处理吗?
诈骗犯罪并不算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是一般的公诉案件,即便的受害人不去报案,公安机关有犯罪线索的,也应当立案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虐待罪及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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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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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司法机关不会处理。但是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胁等这些原因才没有办法告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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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共同犯罪和一般犯罪和集团犯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什么叫累犯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累犯量刑情节是什么?累犯量刑情节须考虑的因素的和比例标准有哪些?本文就此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带来很好的帮助!
累犯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限定的能够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谓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指法律无明确限定,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量刑情节,比如被告人家里有老人需要照看,从轻处罚等。
1、累犯量刑情节从严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对于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在接近规定幅度下限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一年不满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30%;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什么叫从犯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是指在案件中起到辅助作用或者将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在案件中从犯的行为是如何量刑的呢?从犯的量刑情节又是怎样?下面文章中就从犯的量刑情节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从犯量刑情节
一、从犯量刑情节从宽须考虑因素:
1、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2、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
二、从犯量刑情节从宽处罚比例: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量刑规范》对胁从犯、教唆犯量刑情节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调节比例。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4)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30%;
(2)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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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范围包括四种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四个罪名,因为案件的情节比较轻微,所以只有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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