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获益赔偿惩罚性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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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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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人获益赔偿惩罚性规定是如果知道这样的一种产品存在着一些食品方面的安全隐患的话,仍然进行销售,那么获得的一些利润需要进行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而并不是弥补他人的损失就可以完成的事项,这是我们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
侵权人获益赔偿惩罚性规定是什么?

一、侵权人获益赔偿惩罚性规定是什么?

侵权人获益赔偿惩罚性规定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47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除了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等条文的规定,请求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或)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正确理解这条法律

二、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

首先,这条规定只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过错或者无过错责任案件。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以例外或者特殊的形态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普遍的侵权责任方式,其与补偿性的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完全不一样,后三者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缺陷产品之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主观要件。“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权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明确的、确定的知道这样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知”或者“推定知道”。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当时的企业高层得到了原料奶中被添加三聚氰胺的报告,但是采取隐瞒的做法。我们因此可以认定其对产品缺陷是“明知”的。故意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肯定是明知的;重大过失情况下也可能是明知的,比如侵权人已经知道缺陷存在,但是考虑到节省成本而抱侥幸心理而放任缺陷产品的生产、销售。

最后,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除了要求侵权人“明知”的要件外,还要求损害后果方面的要件,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只有同时完全符合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才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要求有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第47条规定的他人“健康严重损害”是指残疾或者脏器、肢体功能严重降低以及需要抢救、住院治疗的危重病状、对健康严重不利的长期慢性后果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话,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且我们国家规定有民事赔偿的制度,而这一种民事赔偿的话,分为两个不同的性质,有一种是弥补损失的补偿性质,还有一种是带有惩罚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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