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怎么算征地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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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算征地补偿按照土地的面积,土地的产值相乘得到了一个数值来进行,但是实际上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可能会面临着很多的难题,这在我们国家当地的一个土地管理法,还有就是拆迁补偿的政策当中也有这个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算征地补偿?

一、根据法律规定怎么算征地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算征地补偿按照土地的面积,土地的产值相乘得到了一个数值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有哪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现实中对于拆迁款项发放的话,可能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一或多或少的差异,很多的人员都会向政府工作人员来进行抱怨,甚至是投诉举报,但实际上这样的一种计算的话都是有理有据的,不可能存在着弄虚作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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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地补偿有多少?
征地补偿金可能为几十万元,具体征地补偿有多少,需要实施征地行为的县级以上的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与被征收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补偿数额,一般会注明在征地补偿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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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报纸看到相关内容有些疑问,请教一下大家贪污罪房屋征收是根据什么来执行的,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贪污罪房屋征收根据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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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想在这儿咨询一下,我有一套房子想给孩子,请问一下大家2018年12月遗产税征收有什么根据吗?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2018年12月遗产税征收有什么根据吧:遗产税是对自然人死亡后留下遗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和税法制度较为落后,所以一直没有进行遗产税的征收。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遗产税的征收,而且还取得了相对不错的效果,在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根据我国遗产税收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自有房屋无偿赠予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多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予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收遗赠人。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就要征收相应的房产税了,征收房产税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还要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这对于国家经济、文化、税务建设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2014遗产税如何征收,目前为止还是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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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地有哪些补偿?
土地若是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的补偿。虽然法定的补偿项目是比较多的,但通常不同的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会存在差异,故此征地有哪些补偿需要结合具体的征地项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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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想要继承他家里的遗产,听说现在2017遗产税不征收了,请问各位律师这是真的吗,谢谢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还没有 遗产税,法定继承人是不收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我国遗产税收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自有房屋无偿赠予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多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予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收遗赠人。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就要征收相应的房产税了,征收房产税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还要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
  房产继承需要缴纳的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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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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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收土地如何算?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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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山东人,我知道出台了2017年山东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不知道根据这个办法,怎么进行征地补偿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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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用土地如何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的费用包含有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以及新苗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具体如何补偿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来执行,每年的标准都会有所不一样,原土地的用途不一样,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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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跟别人签订的经销合同之类的算是买卖合同范畴吗,能不能根据我国法律的定义试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以上是试述买卖合同的特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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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农村征地补偿多少
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过农村征地补偿多少,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这也意味着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方政府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及其他因素自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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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前几天更客户签订了一个合作项目的合同,昨天拿回公司有同事说那个合同有问题,可是我自己仔细看了下感觉没什么问题的,一般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内容就是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做出的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
  
(1) 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
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碍恶意的构成。如果欺诈者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恶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主观恶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陈述某种事实时,对于其陈述的事实的真伪性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仍向他人作出陈述,以至于因陈述事实的虚伪性而导致他方陷入错误(例如某人不能确定其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种功能而向他人吹嘘该产品具有该种功能),这种情况也可认为陈述的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陈述人不能判定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就不能告诉他人该事实是真实的。在陈述时,他应当知道该事实若属虚假,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陈述人却以真实的事实向他人陈述,显然可认定陈述人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第
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如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优质产品。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这是当事
  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一方在订约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是否都构成欺诈,值得探讨。一般对此应该区分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订约后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工作,甚至将订立合同作为骗取定金、预付款和货款的手段,此种情况应作为典型的欺诈来处理。
(2)在订约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当事人在订约时并没有隐瞒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或在订约后积极为合同的履行做各种准备,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合同,则不能按欺诈处理。因为订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并不等于履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从订约至履行期限到来的这一段时间,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履行能力。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准备履约,还是从订约时起就准备欺诈他人。即使在订约后不能履约,对方也可以根据默示违约的规定要求不能履约的一方提供履约担保,并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将凡是无履约能力的情况都作为欺诈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第
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在欺诈的情况下,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合同内容并无联系,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联系。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例如因误信对方的假药宣传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这种错误并不是因为被欺诈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诈的结果。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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